医保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切实践行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加快推进全市医保经办服务“只跑一次”改革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及《关于特殊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长劳[2001]5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方便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审批,简化审批流程,现将门诊特殊疾病审批工作下放至具有相关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院目前可以对子宫内膜异位症门诊内分泌治疗的患者进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审批,审批通过后待遇生效。
门诊特殊疾病审批条件:
(一)首次办理:
患者需提供门诊诊断书和因申请病种住院治疗的全套住院病历及社会保障卡。我院只能对需要在本院治疗的患者进行审批。
(二)续办:
根据我院出具的门诊诊断书,患者的社会保障卡并登记备案。我院只能对在本院需要继续治疗的患者进行续办审批。
(三)变更医疗机构
变更医疗机构审批,需满足上条审批有效期达到一年及以上。(变更审批需从未发生费用的整月开始)根据我院出具的门诊诊断书,患者医保卡进行变更审批并登记备案。
变更医疗机构审批,满足上条审批有效期达到半年但未满一年的(变更审批需从未发生费用的整月开始),参保患者携带社会保障卡、具有相关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诊断书和参保患者本人书写的门诊特殊疾病变更申请到长春市医保局进行变更审批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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