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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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在我院发生医疗纠纷后,原则上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人员进行投诉,且投诉人数在3人以内。

2、发生医疗投诉后原则上先由当事科室负责人负责接待、解释。

3、投诉人对科室解释不满意,可由院总值班或投诉办公室配合解决。

4、院方应当于5-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5、投诉人应当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院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书面资料(如我院和外院病历资料、索赔申请书等),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当纠纷调解工作不能文明有序进行或患方诉求为无理要求时,院方有权中止调解。

6、如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有争议的,必须尸检。为明确责任所需鉴定费、尸检费、存尸费、诉讼费等,院方不予提前支付,待责任明确后处理。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有封存、复印病历权利。

7、依据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2016〕10号)要求,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8、医患双方因医疗纠纷存在争议的,应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要求,通过第三方途径解决,我院予以配合。

9、医疗纠纷法定解决途径:

①我院投诉办公室:0431-81869891(工作日8:00-11:30、13:00-16:30)

  (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1051号行政办公区013室)

②长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0431-81899901、81899908

  (长春市绿园区青荫路115号)

③长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0431-84692030

  (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281号)

④吉林省卫生健康委:0431-12320

  (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

⑤长春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0431-82722110

  (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4197号)

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0431-88559327、88559325

  (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755号)

 

告知人:吉林省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