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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变化啦

发表时间:2021-05-06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暂行)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管行)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3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34号)、《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执行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管理,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仅可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二、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人社[2013]97号)同时废止。肾移植手术治疗、锁骨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肱股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尺骨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桡骨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桡尺骨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骨结核住院非手术治疗、血友病住院和门诊治疗、结核性脑膜炎住院治疗、肝豆状核变性门诊治疗等仍按照大病低自付待遇政策执行。

       三、本通知由长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如国家、省政策调整,另行通知。